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陳李秋碧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周世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其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附件2所示編號A部分所示,實際面積以測量結果為準)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全體等語。核本件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價值計算,而系爭土地面積44.6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約占用面積三分之二,又系爭土地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約374萬7,240元(計算式:44.61×2/3×126,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74萬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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