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6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4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62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4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
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
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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