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55號聲請人 洪玉如 即債務人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年●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應補正:││①未成年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未成年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前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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