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紹鈞被告趙國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5754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紹鈞因被告趙國慶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9年刑保字第000000002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5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24、8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5754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109年刑保字第0000000021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參。惟被告嗣已於110年1月6日因另案緝獲,同日發監在法務部○○○○○○○○○○○執行,現則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可稽。被告既因另案緝獲入監,應認已非屬在外逃匿之狀態,自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