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4日│99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99號│字第76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704號│9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0日│99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704號│974號│││├────┼────────┼────────┼──────┤││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8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627號(已執行│第2272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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