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7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89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
689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
規定有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