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源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源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存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7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