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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