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 陳明 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及第2項、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和前夫 翁振章 離婚後,前夫僅給付一個月之生活費後即未再給付,因孩子生活開銷負擔很重,已讓聲請人感到經濟生活上之壓力,希望前夫能分擔生活費,為此請求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之請求固據陳明在卷,惟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聲請人就訴訟救助之請求,於本院非但尚無本案訴訟繫屬,且聲請人亦未依前開法條規定於聲請狀內載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以及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是其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周素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