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戴秋妹住桃園縣龍.被告鍾美玲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戴秋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戴秋妹因受刑人鍾美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0萬元後,獲得釋放,經本院於100年1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迭經提起上訴,於100年6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1
6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於101年5月17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刑保字第1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檢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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