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林明震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
邱仁鴻
原告與被告 王嘉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90元,惟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5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3,7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