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永富
李細榮 薛德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8,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