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966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台北市○○路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中關於「按日息萬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記載,均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