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竺城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計算式:1,330-500=8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