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林千綺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即林千綺連續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一行為同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含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第二款之罪與刑法上之恐嚇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所生之損害及犯後之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