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債權人葛里法五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聰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聰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影本尚不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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