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許一梅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被告 陳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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