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國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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