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告寶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系爭買賣涉訟時,業已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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