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457號
原告 梁玴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繼瑩 即大師父五金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陳報兩造間有無成立書面契約,如有,應併檢送契約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