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羅全燈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