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