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正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