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正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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