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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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聲請人 蔡松達 兼法定代理 翁月雲 人聲請人 黃佳瑋 聲請人 黃尹元 上列二人兼法定代理人 蔡玫靜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翁月雲、蔡松達、蔡玫靜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黃佳瑋、黃尹元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蔡然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8月28日死亡)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然興於102年8月28日死亡,其配偶翁月雲、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蔡松達、蔡玫靜均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遺產後,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四、再查,被繼承人蔡然興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蔡坤陵 並未為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孫輩 繼承人即聲請人黃佳瑋、黃尹元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