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王卿安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春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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