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9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貳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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