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97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光碟片共貳拾陸片、重製遊戲光碟目錄拾叁本及棉套拾伍包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力川車業行」之實際負責人,其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均明知「Nintendo」、「Wii」、「PlayStation」等文字圖樣,業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錄有遊戲程式之卡匣、磁碟、光碟唯讀記憶體、電視遊樂器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著作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如附表二所示之PlayStation2(下稱PS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軟體,為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均係上開著作權利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且明知前開之遊戲光碟內所儲存之遊戲軟體,透過電視遊戲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PlayStation」、「Wii」、「Nintendo」等商標足以對外表示上開光碟商品係任天堂公司、新力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軟體係該等公司所生產發行。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10月中旬某日起,為清償積欠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之8萬元債務,在其所經營之「力川車業行」店內,擺放由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所提供之重製PS2、Wii等遊戲光碟目錄供客人勾選,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或150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交付方式為甲○○將客戶之訂單及價金,交付「阿豐」本人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後,再由「阿豐」將客戶訂購之重製光碟交付甲○○郵寄予客戶,以此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及任天堂公司,及侵害該等公司之商標權。嗣任天堂公司委請其在臺代理商公司人員 梁惠璽 於97年10月11日,前往上址之「力川車業行」向甲○○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重製光碟片,交任天堂公司持向警察機關具狀提出告訴後,嗣於98年1月17日11時10分許,經警前往執行搜索,並扣得重製Wii遊戲光碟4片、重製PS2遊戲光碟45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22片盜版遊戲光碟登載於目錄本中)、重製遊戲光碟目錄13本及棉套15包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惠璽及告訴代理人 李紀穎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鑑定意見書、鑑視證明、鑑視結果、現場蒐證照片6張、預訂單影本1紙、勘驗報告、勘驗結果、勘驗照片
84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重製Wii遊戲光碟4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重製PS2遊戲光碟22片、重製遊戲光碟目錄13本及棉套15包等物在卷可證,並有扣案光碟檢視照片、商標資料檢索附卷可稽,是以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經查,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詳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度滬上字第23號、49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明知上開光碟,於執行之際,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Nintendo」、「Wii」、「PlayStation」等商標足以對外表示上開光碟商品係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用意證明及授權生產之文字,藉使消費者在操作光碟片之際,均能透過畫面中出現之公司製造或授權等影像,獲知該等光碟之來源,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綦詳,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
2號、95年度臺非字第28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於短時間內加以散布、販賣之行為,乃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反覆實施之情形,於刑法之評價上仍應認係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較符社會通念。被告甲○○基於得利之意圖,以於上開密不可分之期間內,多次販售重製光碟,應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多次販售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認屬法律上之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為一己之私,販賣剽竊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人心血結晶之重製光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影響權利人潛在之市場利益;參以被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另考量被告非立於主導地位,為圖抵償債務而分擔販售光碟之工作,情節尚較輕微;暨其犯後自偵查、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罪,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重製Wii遊戲光碟4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重製PS2遊戲光碟22片、重製遊戲光碟目錄13本及棉套15包等物,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重製PS2遊戲光碟23片,因無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重製光碟名稱│侵害之商標│著作權人│數量│├──┼─────────────┼─────┼────────┼──┤│1│Monster4*4:WorldCircuit│Nintendo│任天堂公司│1│├──┼─────────────┼─────┼────────┼──┤│2│RaymanRavingRabbides2│Nintendo│任天堂公司│1││││Wii│││├──┼─────────────┼─────┼────────┼──┤│3│MarioStrikersCharged│Nintendo│任天堂公司│1││││Wii│││├──┼─────────────┼─────┼────────┼──┤│4│Dewy'sAdventure│Nintendo│任天堂公司│1│└──┴─────────────┴─────┴────────┴──┘附表二:
┌──┬─────────────┬──────┬───────┬──┐│編號│重製光碟名稱│侵害之商標│著作權人│數量│├──┼─────────────┼──────┼───────┼──┤│1│ 吉他 英雄2(目錄編號1619)│PlayStation│新力公司│1│├──┼─────────────┼──────┼───────┼──┤│2│節奏DJ10(目錄編號1210)│PlayStation│新力公司│1│├──┼─────────────┼──────┼───────┼──┤│3│節奏DJ10(目錄編號1210)│PlayStation│新力公司│1│├──┼─────────────┼──────┼───────┼──┤│4│蜘珠人敵友難辨(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825)││││├──┼─────────────┼──────┼───────┼──┤│5│惡魔獵人三但 丁覺醒 (目錄編│PlayStation│新力公司│1│││號1339)││││├──┼─────────────┼──────┼───────┼──┤│6│太空戰士(目錄編號1366)│PlayStation│新力公司│1│├──┼─────────────┼──────┼───────┼──┤│7│節奏DJ11(目錄編號1443)│PlayStation│新力公司│1│├──┼─────────────┼──────┼───────┼──┤│8│鈴木TT超級機車賽日版(目錄│PlayStation│新力公司│1│││編號1044)││││├──┼─────────────┼──────┼───────┼──┤│9│太空戰士7地獄犬的輓歌(目│PlayStation│新力公司│1│││錄編號1297)││││├──┼─────────────┼──────┼───────┼──┤│10│拳皇極限衝擊2(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376)││││├──┼─────────────┼──────┼───────┼──┤│11│新鬼武者(目錄編號1294)│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2│太鼓達人合集上卷(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325)││││├──┼─────────────┼──────┼───────┼──┤│13│勁爆熱舞STRIKE(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331)││││├──┼─────────────┼──────┼───────┼──┤│14│企鵝也瘋狂(目錄編號1577)│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5│死魂曲2(目錄編號1365)│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6│拳皇極限衝擊規則(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788)││││├──┼─────────────┼──────┼───────┼──┤│17│惡魔獵人2男生版(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310)││││├──┼─────────────┼──────┼───────┼──┤│18│太鼓達人合集下卷(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326)││││├──┼─────────────┼──────┼───────┼──┤│19│頭文字D(目錄編號1030)│PlayStation│新力公司│1│├──┼─────────────┼──────┼───────┼──┤│20│吉他高手V2與狂熱鼓手V2(目│PlayStation│新力公司│1│││錄編號1645)││││├──┼─────────────┼──────┼───────┼──┤│21│火影忍者漩渦忍傳(目錄編號│PlayStation│新力公司│1│││1033)││││├──┼─────────────┼──────┼───────┼──┤│22│功夫熊貓(目錄編號256)│PlayStation│新力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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