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天福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萬0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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