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惟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