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信忠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即102年
  度司促字第2611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61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