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40號聲請人 朱碧蕙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與共同監護人 林建興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由聲請人即監護人與共同監護人林建興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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