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順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順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各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1日至│││││100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0年度營│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23號│字第81、44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19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0│104年度訴字第24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6年2月14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0│104年度訴字第242│││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8日│106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279號│字第1797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