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凱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文凱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
4月12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年4月12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7月14日│民國106年5月6日│││晚間7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2598│││4488號│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原簡字第│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9號│95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7年2月26日│民國107年8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原簡字第│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9號│95號││├───┼─────────┼─────────┤│判決│確定│民國107年4月12日│民國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備註│107年度執字第6287│107年度執字第1362│││號│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