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國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依法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