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該案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有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5、85頁),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彈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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