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號、第31號、第116號

聲請人 羅國民

張登

曾勤財

相對人祭祀公業 蕭舊二甲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相對人 蕭萬生

張金龍 ( 張文亮 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曾茂子

蕭火燐

蕭清森

蕭錦慶

蕭瑞昇

陳麗花

曾錫文

蕭謝蜜

劉坤座

張文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程序部分:聲請人羅國民及 張登和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司聲字第16號及31號受理後,聲請人 曾勤財復 於112年1月17日具狀聲請確定同一訴訟費用,經本院復以112年度司聲字第116號受理,因前開三案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判決相同,爰一併處理。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羅國民等三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6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第一審(含反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負擔比例,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一審裁判費

10,790

羅國民

107年1月16日

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21,100(1,750+800+18,550=21,100)

同上

107年1月25日、同年3月31日、108年10月30日

一審鑑價費

100,000

同上

109年5月28日

一審特別代理人費用

35,000

同上

110年7月19日

二審特別代理人費用

35,000

同上

111年9月21日

二審裁判費

68,769

張登和

109年10月15日

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38,700(19,350+19,350=38,700)

同上

110年1月27日、同年10月27日

二審鑑價費

100,000

同上

110年12月20日

反訴裁判費

35,056

曾勤財

108年6月11日

反訴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41,100(1,750+19,200+20,150=41,100)

同上

108年6月19日、同年10月2日、109年3月12日

反訴一審鑑價及補充鑑價費

185,000

同上

109年5月29日、同年8月13日

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

1,200

同上

109年12月18日

合計:671,715元。

羅國民預納:201,890元

張登和預納:207,469元

曾勤財預納:262,356元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175、176地號土地

163地號土地

羅國民

1948/41555

0

0.85%

祭祀公業蕭舊二甲

6036/41555

6036/41555

14.53%

蕭萬生

1847/41555

1847/41555

4.44%

張金龍

23388/373995

23388/373995

6.25%

曾茂子

6380/41555

6738/41555

16.06%

蕭清森

1208/41555

1208/41555

2.91%

蕭火燐

1948/41555

1948/41555

4.69%

蕭錦慶

10016/124665

8158/124665

6.81%

曾勤財

1500/41555

1500/41555

3.61%

10

蕭瑞昇

1402/41555

1402/41555

3.37%

11

陳麗花

10392/41555

0

4.52%

12

張登和

7796/124665

7796/124665

6.25%

13

劉坤座

0

4213/41555

8.30%

14

張文樟

0

4011/41555

7.91%

15

蕭謝蜜

0

6415/124665

4.21%

16

曾錫文

358/41555

2597/41555

5.27%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羅國民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張登和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曾勤財之訴訟費用額

羅國民

0.85%

5,697

------

------

------

祭祀公業蕭舊二甲

14.53%

97,569

31,917

26,917

38,735

蕭萬生

4.44%

29,856

9,766

8,237

11,853

張金龍

6.25%

42,006

13,741

11,589

16,676

曾茂子

16.06%

107,869

35,286

29,759

42,824

蕭清森

2.91%

19,527

6,388

5,387

7,752

蕭火燐

4.69%

31,488

10,300

8,687

12,501

蕭錦慶

6.81%

45,768

14,971

12,627

18,170

曾勤財

3.61%

24,247

------

------

------

蕭瑞昇

3.37%

22,663

7,414

6,252

8,997

陳麗花

4.52%

30,394

9,942

8,385

12,067

張登和

6.25%

42,006

------

------

------

劉坤座

8.30%

55,779

18,246

15,388

22,145

張文樟

7.91%

53,104

17,371

14,650

21,083

蕭謝蜜

4.21%

28,311

9,261

7,810

11,240

曾錫文

5.27%

35,431

11,590

9,775

14,066

總計

100%

671,715

196,193

165,463

238,109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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