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全智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全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全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目前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10月27日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05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案、乙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應執行刑2年1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6年5月23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3368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1日等情,有該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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