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鍾瑪麗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327元,及其中75,464元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2,306元,及其中220,249元自97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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