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明達 即 謝明志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謝明秀 即謝明志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得主張債務已全部到期之依據(如加速條款之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