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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