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莊金蓮 被告 黃國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付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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