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琪涵選任辯護人王宏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 蘇鈺茵劉珠華 分別對被告蘇琪涵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蘇鈺茵、劉珠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依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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