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務人等覺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 藍欽城 代理人債務人 藍瑞玲 債務人 藍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陸仟伍
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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