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債權人 許榮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和解協議書所示係「 余俊賢 」答應許榮唐退還17萬元價金)。若本件債務人確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