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宜臻於民國110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明細乙份、還款交易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