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對人即債務人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麗郁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再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捌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