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消債補字第377號聲請人 洪頎幃洪仕軒 即債務人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受扶養人 洪文雄蔡春滿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部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聲請人僅檢附債權人清冊繕本4份,未檢附其餘文件繕本)│├───────────────────────────┤│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如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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