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江澤倫 被告祥全兄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全兄弟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