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被告甲○○○
乙○○起訴狀誤載
弄21號上列被告甲○○○、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7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告丁○○、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