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郭萬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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