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郭萬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